成立緣起
推動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為政府政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評估兩岸觀光協商之客觀條件及時機已趨成熟,爰於95年8月25日宣布將成立「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以利與大陸方面進行溝通聯繫及協助安排協商等工作。交通部觀光局考量該協會之功能性,參酌大陸前於8月17日成立之「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組織及涵蓋成員,
並邀集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台灣觀光協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台北市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及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
、台灣省風景遊樂區協會等共同捐助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捐助設立本協會,本協會之法人設立申請案經交通部95年9月12日許可。
捐助及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臨時會議修正通過第四條條文
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修正通過第十二條條文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第一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修正通過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二屆董事會第一次臨時會議修正通過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兩岸觀光交流、協助政府處理兩岸觀光事務及兩岸觀光聯繫溝通為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為達成前條宗旨,辦理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下列業務:
一、 有關兩岸觀光旅遊業務技術性及事務性問題之連繫溝通。
二、 兩岸觀光旅遊之推廣交流與合作事宜。
三、 有關兩岸觀光旅遊業務諮詢服務。
四、 其他與本會設立宗旨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會設立基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由交通部觀光局捐助新臺幣伍拾萬元,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台灣觀光協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台北市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各捐助新臺幣壹拾萬元共同設立。
本會設立登記後台灣省風景遊樂區協會捐贈之新臺幣壹拾萬元納入前項設立基金,共計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
本會捐助財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及交通部許可不得處分。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捐助財產之孳息。
二、 公、私機關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 其他收益。
第五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於大陸地區設置分事務所。
第二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推動並管理會務,為本會之決策機構。董事會置董事九至十一人,其組成依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遴聘之。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會。另因業務需要得置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襄助董事長,由董事長自董事中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
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出席費。
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應由具有觀光相關專業之人士擔任。
第七條
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改組下屆董事會。改選董事由捐助單位提名適當人選,經董事會同意任命之。
董事長、董事在任期內遇有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缺時,董事長由董事會補選之,捐助單位之董事由出缺之原捐助單位推薦,非捐助單位之董事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同意任命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八條
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未能主持會議時,得由副董事長擔任主席,副董事長因故亦未能主持時,董事長得指派董事一人擔任主席。
董事長認為必要或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開臨時董事會。
董事會因發生重大糾紛,或無法召開會議時,應依交通部所定期限內整頓改善;董事因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違害公益或本會之利益者,亦同。
第九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補選。
三、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七、其他章程規定事項。
第十條
董事會之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會議紀錄於會後一個月內送交通部備查。
董事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名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一條
董事會對於下列事項,非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及交通部許可後,不得為之:
一、章程變更。
二、申請貸款。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五、董事之任免。
六、投資相關聯事業。
前項決議事項於報請交通部核可後,依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交通部備查。
第十二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長、會務秘書長各一人,執行副秘書長二人及職員若干人;執行秘書長、執行副秘書長及會務秘書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解任時亦同。職員由執行秘書長提請董事長核可後聘任之。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並報請交通部備查。
第十四條 本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下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書(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報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並送交通部查核。
第十五條 本會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上年度業務報告書及決算書(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報經董事會同意,決算書並應委託會計師審查簽證後,出具查核報告書,送交通部查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會基金不得為任何保證,亦不得將資金貸予他人。
第十七條 本會因故解散應依法報經交通部核准辦理清算並處理財產,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第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經交通部核定,並經管轄法院完成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廿七日。